学院出台“资助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”

作者:佚名发布时间:2009-04-13浏览:80 分享到

     为了加速我院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,努力构筑人才智力高地,为建设一流音乐学院的发展目标提供人才保障,经学院研究决定,从今年开始,对我院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进行资助。

    凡我院各教学单位、教辅部门、党政管理部门中,考取国家计划内统考统招、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,且在编在职在岗,思想政治表现好,无违法违纪记录,在校有一定的工作年限和工作实绩的,均为资助对象。

   具体资助额度和形式如下:

    1、对考取国家计划内统考统招的博士研究生,学院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生活资助(一般为2年),国家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照发(不含绩效工资)。获得博士学位回本院工作后,学院再给予每人4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。

    2、对考取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博士研究生,脱产学习期间(一般为2年)学院给予每人每年资助1万元人民币,国家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照发(不含绩效工资)。获得博士学位回本院工作后,学院报销读博期间全部学费,再给予每人2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。

    3、已在读的博士研究生,可根据完成学业所剩年限,从今年开始资助。

    4、获学院资助人员在取得博士学位后,应在本院工作5年以上,未满5年要求调离学院的,须全额退还资助款及报销学费。

   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,按程序办完各种手续后,再与院干部人事处签订学成后回本院工作5年以上的协议,有担保人(可以是法人,也可以是在本院工作的自然人)担保,然后领取资助经费。(宣传统战部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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